收费标准
《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案件收费标准》
《北京仲裁委员会案件收费标准》实施细则
《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关于采用小时费率计收仲裁员报酬的操作指引》
2022年2月1日后(含2022年2月1日)受理的案件,本会案件收费标准如下:
争议金额(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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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员报酬(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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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费用(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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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万元以下
(含 25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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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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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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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万元至 50 万元
(含 5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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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0 元加争议金额
25 万元以上部分的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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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 元加争议金额
25 万元以上部分的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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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万元至 100 万元
(含 1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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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0 元加争议金额
50 万元以上部分的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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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0 元加争议金额
50 万元以上部分的 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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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万元至 300 万元
(含 3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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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00 元加争议金额 100 万
元以上部分的
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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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50 元加争议金额
100 万元以上部分的 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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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万元至 500
万元
(含 5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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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00 元加争议金额
300 万元以上部分的 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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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50 元加争议金额
300 万元以上部分的 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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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万元至 1000 万元
(含 1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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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00 元加争议金额
500 万元以上部分的 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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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00 元加争议金额
500 万元以上部分的 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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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万元至 2000 万元
(含 2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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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00 元加争议金额
1000 万元以上部分的 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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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000 元加争议金额
1000 万元以上部分的 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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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万元至 4000 万元
(含 4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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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00 元加争议金额
2000 万元以上部分的 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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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000 元加争议金额
2000 万元以上部分的 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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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 万元至 1 亿元
(含 1 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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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000 元加争议金额
4000 万元以上部分的 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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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000 元加争议金额
4000 万元以上部分的 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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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亿元至 2 亿元
(含 2 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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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6000 元加争议金额
1 亿元以上部分的
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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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000 元加争议金额
1 亿元以上部分的 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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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亿元至 5 亿元
(含 5 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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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6000 元加争议金额
2 亿元以上部分的
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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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1000 元加争议金额
2 亿元以上部分的 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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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亿元至 10 亿元
(含 10 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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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6000 元加争议金额
5 亿元以上部分的
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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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000 元加争议金额
5 亿元以上部分的 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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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亿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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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6000 元加争议金额
10 亿元以上部分的
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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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000 元加争议金额
10 亿元以上部分的 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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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金额39.64亿元(含)以上时,机构费用封顶为700万元;争议金额 86.82 亿元(含)以上时,仲裁员报酬封顶为 18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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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争议金额以申请人请求的金额为准,请求的金额与争议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反请求和追加当事人时提出的请求, 适用相同原则确定争议金额。
2.争议金额未确定的,由本会办公室确定争议金额或仲裁费用。
3.争议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下同),当事人约定适用普通程序的,按照适用普通程序的最低费用确定仲裁员报酬和机构费 用。争议金额超过 500 万元,当事人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按照适用普通程序应当收取的仲裁员报酬的
60%收取仲裁员报酬,但最低不低于 39200
元;机构费用按照普通程序的标准正常收取。
4.本会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上述收费标准基础上加收一定 比例的仲裁员报酬和机构费用,上述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案件有两个 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仲裁依据为多份合同;当事人约定 语言为双语或多种语言;其他特殊情况。
5.本会除按照本收费标准收取仲裁员报酬和机构费用外,可以按 照仲裁规则的有关规定收取其他额外的、合理的实际开支。
6.在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下,仲裁员报酬可以按照小时费率计算:
(1)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员,其适用费率由仲裁员和选定该仲裁员的当事人协商确定;
(2)独任仲裁员或首席仲裁员适用费率由仲裁员和各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3)如当事人未能在约定或本会通知的期限内协商确定仲裁员适用费率,可由本会确定;
(4)无论通过何种方式确定,仲裁员小时费率原则上不得超过 5000
元;
(5)当事人约定按小时费率计算仲裁员报酬的情况下,本会可以根据案件程序进展情况要求当事人预交适当金额的仲裁员报酬;
(6)当事人就仲裁员报酬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无论该仲裁员由哪方当事人选定。
收费实施细则
《北京仲裁委员会案件收费标准》实施细则
北京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根据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仲裁委员会案件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收费标准》)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关于《收费标准》的总体理解与适用
(一)《收费标准》所涉及的仲裁请求包括本请求、反请求、针对被追加的当事人的仲裁请求、多方当事人之间的仲裁请求,以及变更的前述仲裁请求。
(二)仲裁请求金额明确的,该项仲裁请求的争议金额以当事人请求的金额为准,按照《收费标准》的表格计算对应的仲裁费用。
(三)仲裁请求没有具体金额或者金额与实际争议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本实施细则对实际争议金额或者仲裁费用标准的确定有明确规定的,执行本实施细则的具体规定。
(四)本实施细则没有明确规定的,或者实际争议金额或仲裁费用的确定存在其他争议的,由办公室结合个案实际情况,公平合理地确定仲裁请求的实际争议金额。
二、关于《收费标准》第2条“争议金额未确定的”仲裁请求的实际争议金额或仲裁费用的确定标准
(一)仲裁请求涉及确认合同效力、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解除、终止、撤销、变更合同的,以合同总标的额作为争议金额。未明确约定合同总标的额的,综合考虑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违约责任等因素,确定合同总标的额。
(二)仲裁请求涉及确认部分合同条款的效力、继续履行部分合同义务或者解除、撤销、变更部分合同条款的,原则上以该项仲裁请求对应部分的合同标的额作为争议金额;无法判断该项仲裁请求对应部分的合同标的额的,原则上以合同总标的额作为争议金额。
(三)仲裁请求涉及其他与确认合同效力、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解除、终止、撤销、变更合同等仲裁请求类似,足以引起法律关系整体或部分变动的,参照第(一)、(二)款的规定执行。
(四)仲裁请求涉及预备性请求的,视为多项独立的仲裁请求,应分项确定争议金额,并以各分项请求的总争议金额作为预备性请求的争议金额。
(五)仲裁请求涉及的争议金额以外币为货币单位的,以提起仲裁申请当日中国银行外汇牌价公布的中行折算价为基准,折算成人民币为货币单位的金额作为争议金额。
三、关于对适用程序或者仲裁庭人数有特别约定的情形下,仲裁费用的确定标准
(一)争议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当事人约定适用普通程序的,按照适用普通程序的最低费用标准确定仲裁员报酬和机构费用。
(二)争议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案件,且对适用程序没有特别约定的,适用普通程序,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三)争议金额超过500万元,当事人约定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按照适用普通程序应当收取的仲裁员报酬的60%收取仲裁员报酬,但最低不低于39200元;机构费用按照普通程序的标准正常收取。
(四)争议金额超过500万元,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案件,且对适用程序没有特别约定的,适用简易程序,按照第(三)款的规定执行。
(五)案件受理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变更为普通程序的,如争议金额不超过500万元,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如争议金额超过500万元,按照普通程序的标准补足仲裁费用。
(六)案件受理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过程中变更为简易程序的,按照适用普通程序应当收取的仲裁员报酬的60%收取仲裁员报酬,但最低不低于39200元;机构费用按照普通程序的标准正常收取。
四、关于《收费标准》第4条“在上述收费标准基础上加收一定比例的仲裁员报酬和机构费用”情形下,加收的仲裁费用的确定标准
(一)存在加收仲裁费用的情形的,应首先按照《收费标准》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计算出基础仲裁费用。
(二)当事人约定的仲裁语言涉及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根据所约定的语言和案件情况,加收不低于50%的仲裁费用(如无特别说明,则加收的仲裁费用中仲裁员报酬和机构费用各占50%,下同)。
(三)案件受理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或被申请人的:
1.申请人的数量或被申请人的数量为3个以内的,不加收仲裁费用。
2.任意一方当事人的数量超过3个的,每超过一个,加收仲裁费用2000元,各方加收的仲裁费用应分别计算。计算标准为:加收的仲裁费用=(n-3)×2000元(n>3,n为申请人数量或被申请人数量,两方的数量都超过3个的,应分别计算加收的仲裁费用并累加计取)。
(四)案件受理后,一方申请追加当事人的,每追加一个当事人,加收仲裁费用2000元。
(五)符合《仲裁规则》第八条规定的多份合同(以下简称基础合同)合并申请仲裁的,按照以下标准确定加收的仲裁费用:
1.基础合同数量不超过30份的:
(1)基础合同的数量为5份以内(含5份)的,不加收仲裁费用。
(2)基础合同的数量超过5份的,每超过一份,加收仲裁费用1000元,计算标准为:加收的仲裁费用=(m-5)×1000元(5<m≤30,m为基础合同数量)。
2.基础合同数量超过30份的,由本会进一步审查并决定是否同意合并立案:
(1)本会将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合并立案后案件的审理难度、送达的便利程度、当事人对于费用增加及程序推进可能迟缓的接受程度等相关因素,决定是否同意合并立案。
(2)本会同意合并立案的,对30份以内(含30份)的部分,按照第1项第(2)目的规定执行;超过30份的部分,每超过一份,加收仲裁费用2000元。计算标准为:加收的仲裁费用=25000元+(m-30)×2000元(m>30,m为基础合同数量)。
3.当事人就多份基础合同争议事后达成补充仲裁协议、对多份基础合同整体进行债权转让、债务转移或者作出其他整体性交易安排的,原则上按照基础合同的数量,参照第1、2项的规定执行,存在特殊情形的,由本会结合个案实际情况予以酌定。
(六)案件受理后,当事人在案件推进过程中提出变更/增加仲裁请求申请或变更/增加仲裁反请求申请或变更/增加多方当事人之间的仲裁请求的,并且变更/增加导致应加收仲裁费用的,每变更/增加一次,增加的仲裁费最低为2000元,即变更/增加的争议金额相应计算出的增加的仲裁费不足2000元的,按照2000元收取,超过2000元的,按实际计算出的仲裁费收取。
五、关于《收费标准》第5条“收取其他额外的、合理的实际开支”的适用
(一)本会有权收取的“额外的、合理的实际开支”包括但不限于:案件材料复印及扫描、公证送达、异地开庭、庭审速录、翻译、现场勘验、调查取证、鉴定取样、调取案件档案等费用。
(二)本会有权收取的“额外的、合理的实际开支”,有明确收费标准的,按照收费标准执行;没有收费标准的,本会有权预收部分费用,最终以实际发生的金额为准,多退少补。
六、当事人约定按照小时费率计算仲裁员报酬的,本实施细则仅用于确定机构费用。
七、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办公室负责对本实施细则的解释和修订工作。
退费标准(2019年9月1日后)
2019年9月1日后(含2019年9月1日)受理的案件,本会案件退费标准如下:
1.组庭前撤案:
仲裁员报酬全部退回,机构费用退回50%。
2.组庭后至开庭前撤案:
仲裁员报酬退回60%,机构费用退回30%。
3.开庭后撤案:
仲裁员报酬视具体情况酌情退回,但所退费用不高于仲裁员报酬的15%。机构费用视具体情况酌情退回,但所退费用不高于机构费用的10%。
注:(1)撤案包括当事人撤回仲裁请求和本会或仲裁庭主动撤销案件。当事人部分撤回仲裁请求,参照上述退费标准确定退费事宜;(2)书面审理情况下,组庭前撤案,参照1退费;组庭后撤案,参照3退费;(3)仲裁员报酬按小时费率确定的情况下,本退费标准仅适用于确定机构费用的退费事宜。
退费标准(2019年8月31日前)
2019年8月31日前(含2019年8月31日)受理的案件,本会案件退费标准如下:
1.组庭前撤案:
全部退回受理费,收取处理费的1/2。
2.组庭后至开庭前撤案:
受理费10000元以下,收取受理费的1/2。受理费10000元以上,收取受理费的1/3,但不低于5000元。收取处理费的1/2。
3.开庭后撤案:
受理费不退。处理费视具体情况酌退,但所退费用不高于处理费的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