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以下称本会)将于2022年2月1日施行新版仲裁规则(以下称新规则),新规则主要修订内容包括:明确开庭方式包括网上开庭,并规定仲裁庭有权根据案件情况确定开庭方式;增加首席仲裁员的产生方式,在双方当事人未能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的情况下,可由两位仲裁员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明确电子送达方式的效力,规定本会或仲裁庭有权根据案件情况采取适当的送达方式;调低机构收费封顶金额等。新规则将于2022年2月1日正式施行。现将主要修改内容说明如下:
(一)明确开庭方式包括网上开庭,同时规定仲裁庭有权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开庭方式
持续至今的新冠肺炎疫情对仲裁案件的正常审理带来较大冲击,受到冲击最大的是开庭环节。为解决现场开庭无法安排或者不便安排的问题,本会于2020年5月8日发布了《关于网上开庭的工作指引(试行)》。经过一年多的实践,当事人和代理人对于网上开庭接受程度较高,仲裁员和机构工作人员也积累了网上开庭的相关经验。到目前为止,本会已经进行网上开庭的案件,部分已顺利结案,部分处于程序正常推进过程中,网上开庭未对案件程序或当事人权利产生不利影响。近几年,不少国际国内仲裁机构陆续修改仲裁规则,明确网上开庭的方式,这表明业界就网上开庭能够满足案件审理需要、网上开庭具备现实基础已达成共识。
从本会受理案件情况看,近几年受理国际案件数量都在150件以上;国内案件中,一方当事人来自京外地区的案件数量占到60%以上;双方当事人均来自京外地区的案件数量占到25%左右。网上开庭可以使这些案件的当事人、代理人免于舟车劳顿,也有利于减少差旅等费用支出,帮助当事人节约争议解决成本。
就网上开庭的定义,考虑到技术发展日新月异,为增强规则的包容性,新规则采取了较为宽泛的定义方式,即“网上开庭指仲裁活动的一方、多方或各方利用电话会议、视频会议或使用其他通信技术(或者组合形式)参与仲裁庭审活动”。
具体哪些案件可以采用网上开庭方式,新规则将决定权赋予仲裁庭,由仲裁庭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仲裁庭可能考虑的因素包括:双方当事人对于网上开庭的意愿;双方当事人参与网上开庭的技术条件或能力;是否有特别不适宜进行网上开庭的情形等。同时,新规则在第四十一条明确网上开庭的情况下,庭审笔录按照仲裁庭确定的方式进行确认。现场开庭时,庭审笔录基本采取现场签署确认的方式。网上开庭情况下,仲裁庭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采取更为灵活的庭审笔录确认方式。
实际上,网上开庭和现场开庭只是开庭的具体形式或方式不同,网上开庭同样符合“直接言辞”原则。新规则也在第二十五条第五款再次重申“无论采取何种审理方式,仲裁庭均应当公平、公正地对待各方当事人、给予各方当事人陈述和辩论的合理机会”,因此,在遵循正当程序原则的前提下,网上开庭和现场开庭一样可以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
新规则实施后,本会将同步更新《关于网上开庭的工作指引》,并将根据实践情况不断完善《关于网上开庭的工作指引》,以便利仲裁员和当事人更好使用网上开庭方式。
(二)明确规定电子送达方式,并规定本会或仲裁庭有权根据案件情况采取适当的送达方式
送达是仲裁程序中的重要环节,随着科技的发展,采用更为便捷、高效的电子送达方式以提高效率、节约送达时间,成为仲裁送达的发展趋势。本会2019年仲裁规则第七十一条送达规定中已包含电子邮件的送达方式,实践中本会也在一些案件里根据当事人意愿采取了电子送达方式,均取得了良好的送达效果。故新规则对电子送达方式予以进一步明确和确认,规定“有关仲裁的文书、通知、材料等可以当面送达或者以邮寄、专递、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方式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采用电子方式进行送达的,电子传输记录能够显示已完成发送的,即视为已经送达”。同时新规则明确规定“本会或者仲裁庭有权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送达方式”,这样也赋予机构和仲裁庭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送达方式,增强规则的灵活性。
新规则同时明确在拟制送达的情况下,本会或仲裁庭有权确定具体送达时间。在当事人约定相互送达的情况下,如果对送达时间有争议,亦由本会或仲裁庭确定。这些修改旨在应对实践中可能存在争议的相关问题,以消除当事人在送达方面的疑问或顾虑。
(三)增加首席仲裁员的选任方式,规定本会主任可根据案件情况决定由两位仲裁员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
选定仲裁员是当事人重要的程序权利,也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重要体现。在普通程序中,当事人可以各自选定一位仲裁员,首席仲裁员需要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由于双方缺乏信任或者对仲裁员情况不够了解等原因,实践中双方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的情况并不多见。为促成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本会自2004年仲裁规则开始,即规定了“名单制”“推荐制”等各种方式,以增加当事人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的可能性。本次新规则修改,进一步规定主任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决定由两位仲裁员(当事人选定或者主任指定)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通常而言,当事人对己方选定的仲裁员都是比较信赖的,这种情况下由仲裁员选定首席仲裁员可以视为当事人选定仲裁员权利的一种延伸。同时,仲裁员相互之间对于专业能力、品行操守等情况往往更为了解,相较于不太了解这些信息的当事人,由仲裁员选定首席仲裁员更加具备现实基础,选出一位合适的首席仲裁员的几率也更高。而且通过这种方式组成的仲裁庭,仲裁庭成员彼此之间也会更加信赖,有利于相互合作共同完成案件审理工作。
增加这一规定内容后,为避免这个环节对案件效率产生过大影响,新规则同时规定“该两位仲裁员应当自收到本会通知之日起10日内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中,该时间为15日),如果超过该时间未能共同选定,表明两位仲裁员可能由于各种原因无法选出合适的首席仲裁员,此时该程序即结束,进入本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环节。
新规则规定该种选定方式由本会主任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通常来讲,主任可能会考虑的因素包括:争议金额的情况、案件的复杂程度、双方各自选定仲裁员的情况等。
(四)进一步调低机构费用封顶金额
2019年仲裁规则首次将仲裁收费明确划分为机构费用和仲裁员报酬,并规定了机构费用封顶金额,即争议金额超过50亿元人民币的案件,机构费用不再增加,封顶收费金额为876.1万元人民币。为进一步减轻当事人费用压力,帮助当事人合理控制争议解决成本,新规则进一步调低机构费用封顶金额,将机构收费封顶金额调整为700万元人民币,即争议金额超过39.64亿元人民币的案件,机构费用不再增加。
(五)新规则其他方面的修改
新规则其他方面的修改还包括:
1.在第七条“申请仲裁”中,明确当事人应当在仲裁申请书中列明“申请仲裁所依据的仲裁协议”,亦即通常所说的“仲裁依据”。“仲裁依据”是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依据,也是后续仲裁庭确定审理范围的依据,这在当事人争议可能涉及多份合同的情况下尤为必要,故本次通过新规则予以明确。
2.在第八条“多份合同合并申请”中,将合并申请条件中“多份合同当事人相同”,修改为“多份合同存在相同当事人”。实践中,“多份合同当事人相同”可能存在不同理解,有些当事人理解为多份合同当事人必须完全一致,才满足“多份合同当事人相同”。为避免歧义,本次新规则调整为“多份合同存在相同当事人”的表述,即不要求多份合同当事人完全一致,只要有相同当事人即可。此外新规则还明确,在本会接受多份合同合并申请之后,其他当事人对合并申请有异议的,由仲裁庭就异议作出决定。
3.在第九条“受理”中,明确当事人仲裁申请不符合仲裁规则要求,又未在规定时间内予以补正的,视为未提出仲裁申请,这种情况下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及其附件,本会不予留存。这主要是向当事人明确未按仲裁规则完善仲裁申请的后果,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
4.在第十六条“文件的提交与份数”中,在认可当事人可以约定直接向仲裁庭提交仲裁文件以外,进一步认可当事人可以约定“相互送达”,以尊重当事人之间关于文件提交和送达的特别安排。
5.在第八章“国际商事仲裁的特别规定”第六十五条“答辩及反请求”中增加一款内容,“当事人变更仲裁请求或反请求的,仲裁庭组成前参照前款规定确定答辩期限;仲裁庭组成后由仲裁庭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答辩期限。”国际仲裁案件的答辩期为45天,相对较长。当事人变更请求或反请求的具体情况不同,有些变更并不涉及重大的请求调整或基础法律关系的变化。此时,由仲裁庭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答辩期,有利于提高审理效率。故新规则将这种情况下答辩期的确定交由仲裁庭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以便在保障当事人答辩权利和高效推进仲裁程序之间实现一种平衡。
以上即为对新规则的简要修改说明,新规则具体内容及与2019年仲裁规则修改对照表可详见附件。本会衷心感谢在新规则修改过程中提出宝贵建议的仲裁员、当事人和代理人,本会将始终致力于不断完善仲裁规则,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为当事人通过仲裁方式专业高效解决纠纷不断努力。
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
2021年12月24日
附件
附件1:2022版《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
附件2:2022新规则修改内容对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