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仲裁》原名《北京仲裁通讯》,创刊于1995年,2002年更名为《北京仲裁》,并自2004年6月第51辑起面向社会公开发行,每年出版四辑。公开发行后的《北京仲裁》继续秉承以实务为主的办刊风格,致力于为实务人士提供交流办案经验的平台、为理论研究者提供丰富的研究素材、为关注仲裁、调解等多元化争议解决机制的读者提供了解知识与信息的窗口。本刊希望通过编辑部的努力,在广大读者的支持下,为推动中国仲裁及调解等多元化争议解决事业的进步、记录中国仲裁及调解等多元化争议解决发展历程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北京仲裁》编辑部
一、主题研讨
由编辑部选择仲裁理论或实务中的重大热点问题作为主题,邀请从事仲裁理论研究与实务工作的专家、学者进行集中探讨。编辑部将会不定期在网站或刊物出版时,预告近期研讨拟围绕的主题,以方便读者投稿。
二、专论
刊登以仲裁理论和仲裁实务及与之相关的民商事理论及实务为专门研究对象的文章。
三、仲裁讲坛
刊登国内外仲裁界学术讲座与报告以及本会举办的讲座、沙龙等活动的精彩演讲。
四、ADR专栏
刊登研究、介绍其他替代性争议解决办法的文章
五、比较研究
登载介绍、评析国际仲裁、调解等多元化争议解决机制的先进理论与实践做法的文章或刊载介绍国外多元化争议解决机制发展的翻译性文章以及国内外多元化争议解决机制理论及实践发展的比较性文章。
六、案例评析
刊载对案例进行分析、评论的文章
七、办案札记
邀请资深仲裁员、调解员、律师以随笔形式记录从事仲裁、调解工作的感受体会,以使读者更好的了解仲裁员、调解员、律师工作,同时也使仲裁员、调解员、律师能对仲裁、调解工作形成认同感。
《北京仲裁》主要刊登中外仲裁、调解、工程评审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相关的民商事理论性、实践性的论文或者介绍性文章以及符合前述范围的翻译文章,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投稿。投稿请符合以下要求:
1.来稿请采用电子版形式,发送至本刊电子邮箱bjzhongcai@bjac.org.cn;
2.来稿内容应符合本刊刊登范围;
3.文章字数以5000-20000字为宜,特别优秀或者本刊特别约稿的文章不在此限;
4.来稿题目不宜超过20个字,必要时可加副标题,不要使用“试论”、“浅谈”等谦词;
5.来稿请附英文题名(应与中文题名一致),作者汉语拼音,姓氏字母首字母大写置前,双名的前名首字母大写、后者全部小写,两名中间不加空格;姓名均不缩写;
6.投稿者应写明作者中英文简介,包括姓名、单位、职务或职称,亦可反映作者的简短致谢。同时投稿者应另行注明联系方式(通信地址、邮编、电话和电子邮箱)和身份证号码,以便于编辑部尽快与作者联系刊登事宜及发放稿酬;
7.来稿应附有对文章主要内容或者观点进行提炼的300字以内的中英文内容摘要,并附有3-5个中英文关键词;
8.以译文投稿的,请附原文及原文作者允许翻译之证明;
9.来稿应严格遵守学术规范,如出现抄袭、剽窃等侵犯知识产权的情况,由作者自负责任;
10.由于编辑部人手有限,来稿一般不予退还。如在两个月内本刊未发出用稿或备用通知,请作者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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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文章经本刊发表后,如被其他刊物转载、复印,请作者能将信息反馈给本刊编辑部;
15.稿件凡经本刊使用,即视作作者同意授权本刊其作品包括但不限于电子版信息网络传播权、无线增值业务权、授予相关数据库收录之权利,作者前述相关的著作权使用费与本刊稿酬将由本刊编辑部一次性给付。若作者不同意前述授权的,请在来稿时书面声明,以便本刊做适当处理;作者未书面声明的,视为同意本刊编辑部的前述安排;
16.所有来稿一经采用,即奉稿酬(400元/千字,特约稿件500元/千字)。
(一)总体要求
如果内容级数很多时,建议采用以下格式:
一、……(黑体,不可省略)
(一)……(楷体,可省略)
1.……(正文宋体,可省略)
(1)……(正文宋体,可省略)
①……或“第一,……”或“一是……”
若内容级数很少时,建议采用以下格式:
一、……(黑体,不可省略)
第一,……(正文宋体)
注意:“一”“(一)”后不可直接跟“(1)”或“①”,但可跟“1”或“第一”或“一是”。
二、关于年份的表述
1.除古代纪年外,建议统一用公元纪年,尤其是引用台湾地区相关资料时,不可用民国纪年,应都加1911,换算为公元纪年。
2.2008年不可简称为08年,1997年不可简称为97年。
3.表示日期的,应全文统一,如“改革开放30多(余)年”,汉字和阿拉伯数字不可前后混用,如不可前面用“改革开放30多年”而后面用“新中国成立六十多年”。
4.上世纪70年代,均统一表述为“20世纪70年代”;同理,本世纪应统一标书为“21世纪”。
5.用日期指代的特殊事件,应采用以下格式:“9·11”事件,“5·12”汶川特大地震,日期数字加引号,并用间隔号隔开。
三、正文注释规范
(一)一般规范
所有正文注释一律采用脚注。以页为单位编序号,注释序号用①,②,③……标识。
正文中引用他人的论述时,若为整句引用,则将注号置于整句标点外右上角;若仅部分句引用,则将注号置于引用部分句处标点外右上角;若仅是对句中的某一部分词或短语进行注释,则将注号置于该词或短语最后一字的右上角。
若正文为直接引用,则必须准确无误,且用引号标注所引内容。若为间接引用,则不用引号标注,注释前加“参见”。
示例:
毛泽东指出:“我们有许多同志至今不懂得注意决定事物质量的数量界限,一切都是胸中无‘数’,结果就不能不犯错误。”①
(二)著作类
一般格式:作者及著作方式、书名、卷次、出版社名、版次、引用部分页码;作者为三人或三人以上的作品,首次引用时应显示全部作者,重复出现时可在第一作者之后加“等”字样。著作方式包括著、编著、编、主编、编译、译等。
1.专著:龙卫球著:《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第2版,第25页。
2.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典型案例评析及法律法规精选》,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261页。
3.教材:梅传强主编:《犯罪心理学》(现代法学教材),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8页。
4.译作:〔英〕迈克尔·赞德著:《英国法:议会立法、法条解释、先例原则及法律改革》,江辉译,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第5页。
5.卷次: 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55卷),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251页。
(三)论文类
一般格式:作者、文章标题、载何出版物、出版时间(出版刊数)。
1.期刊文章:顾培东:《效益:当代法律的一个基本价值目标—兼评西方法律经济学》,载《中国法学》1992年第3期。
2.著作中的文章:顾功耘:《关于商法基础理论的几个问题》,载《商法研究》(第三辑),徐学鹿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3—27页。
3.报纸文章:乔晓阳:《规范证券市场,强化监督机构》,载《人民日报》1998年10月28日,第5版。
4.学位论文:周升乾:《法教义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13年博士论文。
5.会议论文:任东来:《对国际体制和国际制度的理解和翻译》,全球化与亚太区域化国际研讨会论文,天津,2006年6月,第9页。
(四)外文类
1.著作
注明:作者,文献名(斜体),卷次(如有),版次(如有),出版地:出版者,出版时间,页码。
〔1〕F. H. Lawwon & B. S. Markesinis, Tortious Liability for Unintentional Harm in Common Law and the Civil Law, Vol.Ⅰ,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2, p.106.
引用一页以内时,用p.;引用两页以上,用pp. 注明起止页码。
〔2〕William L. Prosser, Handbook of the Law of Torts, 4th ed., St. Paul, Minn.: West Publishing Company, pp.244-246.
编著在编者姓名后加“(ed.)”(一人)或“(eds.)”(多人)。
〔3〕Joel Feinberg & Hyman Cross (eds.), Philosophy of Law, California: Dickenson Publishing Company, 1975, p.26.
译著在文献名后注明译者。
〔4〕Leo Tolstoy, What is Art?, trans., T. Mande,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62, p.258.
2.论文
期刊文章注明:作者,“文献名”,卷号 期刊名称(斜体) 页码(年份),卷次号(年份,若有)。若为期刊全称,加逗号与页码隔开。
〔5〕Richard Wright,“Causation in Tort Law”, 73 Calif. L. Rev. 1735 (1985).
〔6〕Claus D. Zimmermann, “Exchange Rate Misalignment and International Law”, 3 the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423-476 (2011).
文集文章注明:作者,“文献名”,编者,文集名称(斜体),出版地:出版者,出版时间,页码。
〔7〕Robert E. Keeton, The Basic Rule of Legal Cause in Negligence Cases, in Joel Feinberg & Hyman Gross (eds.), Philosophy of Law, California: Dickenson Publishing Company, 1975, p.350.
报纸文章注明:作者(不署名文章无此项),“文献名”,报纸名称(斜体),出版日期。可注明版别。
〔8〕Clayton Jones, Japanese Link Increased Acid Rain to Distant Coal Plants in China, in The Christian Science Monitor, Nov. 6, 1992, p.4.
3.判例
注明:判例名,卷号 判例集名称 页码 (年份)。可注明多个判例集出处,用逗号分开;可在圆括号中注明法院。
〔9〕Vincent v. Lake Erie Transp. Co., 109 Minn. 456, 124 N.W. 221 (1910).
〔10〕Allied Bank Int’l v. Banco Credito Agricola de Cartago, 757 F.2d 516, 519 (2d Cir. 1985).
4. 辞书
注明:辞书名 页码 (版次和出版时间)。
〔11〕Black’’s Law Dictionary 402 (8th 8th ed. 2004).
5. 制定法、法律重述、统一法
注明:名称 条款序号 (时间)。
〔12〕U. S. Const. art. 1, sec. 7, cl. 3.
〔13〕Restatement (Second) of Torts sec. 402A (1978).
〔14〕U. C. C. sec. 2-203 (1990).
6. 国际组织报告
注明:报告题目(斜体),文件发布机构及编号,发布日期,页码或段落。
〔15〕United Nation Register of Conventional Arms, Report of the Secretary General, UN General Assembly Document A/48/344, Oct. 11, 1993, para.3.1.
7.网络类
注明:作者或网页名(大写),文件名称(大写),文件内容(若引原文加引号),网址(最后访问时间)。
〔16〕MARKUS KUMMER, MULTI- STAKEHOLDER COOPERATION: REFLECTIONS ON THE EMERGENCE OF A NEW PHRASEOLOGY IN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at http://www.internetsociety/org/blog/2013/05/multistakeholder-cooperationreflections-emergence-newphraseology-international (Last visited on January 2, 2016).
8.Supra(见上)
Sprout, supra note 60, p.282.
9.Ibid (同一出处)
英语之外的语种,请根据其各自习惯注释,但应保持全书统一。
(五)网络类
一般格式:作者、文章标题、网址、最后访问时间。
示例:
扬之水:《两宋茶诗与茶事》,http://www.literature.org.cn /Article.asp?ID=199,最后访问时间2007年9月13日。
(六)转引文献
一般格式:作者、文献题名、转引文献作者及著作方式、转引文献题名、出版者、出版时间、版次、页码。
示例:
费孝通:《城乡和边区发展的思考》,转引自魏宏聚:《偏失与匡正——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政策失真现象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4页。
四、文末参考文献规范
注意:文末参考文献非必备部分,在脚注信息详细的前提下可省却参考文献,如保留,请保持形式统一。
参考文献按中文著作、中文论文、中文网络资料、外文著作、外文论文等的顺序用[1],[2],[3]……依次列举,各个类别下序号重新起注。
(一)中文著作类
龙卫球著:《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第2版。
〔英〕迈克尔·赞德著:《英国法:议会立法、法条解释、先例原则及法律改革》,江辉译, 中国法制出版2014年版。
(二)中文论文类
顾培东:《效益:当代法律的一个基本价值目标—兼评西方法律经济学》 ,载《中国法学》1992年第3期。
(三)中文网络资料类
扬之水:《两宋茶诗与茶事》,http://www.literature.org.cn /Article.asp?ID=199,最后访问时间2007年9月13日。
(四)外文著作类
F. H. Lawwon & B. S. Markesinis, Tortious Liability for Unintentional Harm in Common Law and the Civil Law, Vol.Ⅰ,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2.
(五)外文论文类
Richard Wright,“Causation in Tort Law”, 73 Calif. L. Rev. 1735 (1985).
五、引进版文章的注释翻译原则(以英文为例)
1. 脚注(包括脚注、篇后注等)中非实质性意义的来源类注释(如书名、期刊名、案例名等)统一保留为原文。
注释全部为原文时,“Cf.”“See”之类不用翻译。
示例:
Cf. M. Gimpel-Hinteregger (supra fn.78), 63–64 and 70 et seq.
(注: ①“Cf.”不用翻译,译者常译为“参见”;“See”的情况同理。 ②“supra fn.78”不用翻译,一般译者可能译为“注释78”)
2.脚注一般会出现大量的中外文混排,统一为,中文结束用“。”,外文结束用“.”
比如:
参见《工业法典》第138条第2款和第92条第1款。依据《保险经纪人指令》,有关保险经纪人保险的未来条款,参见A. Fenyves, in: Festschrift H. Kollhosser I (supra fn.44), 105 et seq.
参见Preslmayr (supra fn.14), 102.因此,可以正确地指出的是,资产负债表的准备金是不够的。参见C. Brenn, Signaturgesetz (1999), 87;《产品责任法》的立法文献则持另一种观点(注释38)。
注:需要译者翻译时就必须注意译句是以中文意思为主体,还是以外文意思为主体,“主体”决定着结束所用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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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仲裁》编辑部
2019年7月
《北京仲裁》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主办,中国国际私法学会、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协办,中国法制出版社公开出版发行。《北京仲裁》每三个月出版一辑,主要包括“仲裁讲坛”、“仲裁实务”、“域外撷英”、“案例评析”、“仲裁动态”等栏目。刊载仲裁相关理论与制度的专论,仲裁审理过程中的法律适用解析,国内外仲裁学术讲座论文、译作,仲裁实务工作中的案例及评述等等,是仲裁信息与实务经验交流的专业化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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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仲裁(第107辑) | 2019年5月 | ISBN 978-7-5216-0191-6 | 3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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