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书长 王红松
一、《仲裁员选(续)聘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制定的目的和意义。
仲裁员素质是仲裁公正的基础,也是仲裁质量的保障。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自成立以来,一直将建立公正、廉洁、高效、一流的、信誉良好的仲裁机构,作为自己的奋斗目标。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仲裁员队伍,一直是仲裁委员会工作的重要内容。做好仲裁员的选聘和续聘工作,是建立优秀仲裁员队伍的关键环节。仲裁制度中的仲裁员选聘机制和北京得天独厚的人才优势,使北京仲裁委员会有可能聘请全市乃至全国优秀的仲裁人才。因此,制定一个符合仲裁法精神和北京地区实际情况的《标准》,是必要的,可行的。
制定《标准》,有利于提高仲裁委员会选聘、续聘仲裁员工作的透明度和规范化水平,同时,也为仲裁员和希望加入仲裁员队伍的人才明确了努力的方向。
二、《标准》中关于仲裁员的基本条件。
根据仲裁法第十三条规定和仲裁工作的性质、特点、要求,《标准》的第一条至第八条规定了聘任仲裁员的基本条件。《标准》第五条规定仲裁员要“头脑清晰、思维敏捷,明察善断,具有较强的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能审、能调、能裁,办案效果好”。这是对仲裁员思维水平和办案能力的要求。仲裁员要凭借自己的智慧和专业知识、经验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要对案件的是非曲直作出判断。由于案情复杂和当事人之间的冲突、对立,需要仲裁员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分析判断、逻辑思维和文字及语言表达能力,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心理承受能力。
仲裁员应该有办案能力,能够按照仲裁法、仲裁规则的要求组织开庭审理,组织当事人、代理人举证、质证,通过审查判断证据,查明案件事实。同时,仲裁员应有调解的能力和有效的方式方法,能够根据当事人的愿望进行调解,从而取得保护当事人双方合法权益的最佳效果。仲裁员应能按照仲裁委员会的要求制作裁决书。总之,达到这些标准,不仅需要有深厚、扎实的专业基础,还要有很强的进取精神和敬业精神。这个标准是比较高的。但是唯有如此,才能实现仲裁委员会的奋斗目标,才能促进仲裁事业的健康发展。当然,仲裁委员会在选聘仲裁员时,难以判断其是否达到上述标准,需要通过其办案过程进行考察,需要通过培训帮助提高。
《标准》第八条规定是对不同行业、不同领域仲裁员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素质的要求。随着法制建设的发展,当事人、代理人的法律知识水平以及参与仲裁的能力不断提高,这对仲裁员法律知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仲裁主要是通过审查证据、事实,搞清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正确适用法律。因此,仲裁员应有深厚的专业背景,熟悉自己从事专业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熟悉法律程序和实务,并且,随着形势的发展知识不断更新。仲裁员只有对法律实质精神的深刻理解,才能按照法律的逻辑思维判断,准确地作出裁决。
《标准》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是对仲裁员健康状况、时间和年龄方面的要求。因为,仲裁工作是复杂而艰苦的脑力劳动,又是兼职,因此,仲裁员应该有健康的身体、充沛的精力及相应的时间保证。这样规定,不仅是仲裁工作的需要,也是对仲裁员本人的爱护。
三、关于仲裁员不予续聘和解聘的规定。
《标准》第九条规定了关于仲裁员不予续聘直至解聘的情形,共八个条款。该规定也包括了《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以下简称《守则》)的一些内容,与《守则》不同的是:《守则》主要是有关仲裁员公正廉洁方面的纪律要求,而该条主要是有关仲裁员责任心和办案能力的要求。其中,关于“工作懈怠”问题,内容最多,描述的也较为详尽。我们认为,仲裁员“工作懈怠”是对当事人的不尊重,对法律不负责任,也是对仲裁委员会不负责任,有悖于仲裁员的职业道德。仲裁员“工作懈怠”直接影响仲裁的质量和效率。该行为对仲裁委员会信誉的损害程度,一点不亚于“吃请受礼”行为。仲裁员工作忙,没有时间精力办案,可以不接受当事人选定和仲裁委员会主任的指定,但绝不能因此而懈怠仲裁工作。现在,新的仲裁制度以及仲裁委员会都处在发展时期,当事人、代理人和社会各界对仲裁制度以及仲裁委员会的认同,主要通过仲裁的质量和效率,通过仲裁员在办案过程中所树立的公正、敬业的良好形象。仲裁工作认真负责,有利于仲裁员水平和能力的提高。因此,从社会对仲裁委员会的要求和仲裁员自身发展的需要看,规定这些内容是十分必要的。我们的仲裁员都是公道正派、热爱仲裁工作的优秀人才,会理解和遵守这些规定。
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了“缺乏办案水平和能力”的几种情况。仲裁工作是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要求仲裁员有办案能力,如同要求医生有医术。因为办案水平和能力也是仲裁质量和效率的重要保障。
1999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