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文化推广月丨谷岩:中国仲裁文化的开放与包容之道

发布时间: Wed Aug 28 19:41:02 CST 2024

编者按:

202488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与北京市律师协会联合举办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颁布30周年仲裁文化推广月启动仪式。启动仪式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院副院长谷岩围绕对仲裁文化及传承的理解作主旨发言。全文如下:

对仲裁文化的理解

一种文化的形成会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比如历史、文化、地理环境、经济发展水平、国民素质、法律传统等。那么中国仲裁文化究竟是什么? 我们经常说,契约自由、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独立、公正、专业、高效是中国仲裁的特征,但这些同时也是仲裁制度本身具有的特征。除此之外,我们的中国仲裁文化还有哪些特点?我认为,开放与包容是我们中国仲裁文化的两个突出特点。

开放

新中国的涉外商事仲裁制度发轫于1956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称贸仲)的设立,1956年实施的贸仲第一部仲裁规则就确立了一裁终局、协议管辖、专家裁判的基本制度。而且,这部规则还规定仲裁机构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当事人可以自由聘请中国和外国的仲裁代理人参加仲裁等,这些规定与当时国际仲裁的做法是一致的。所以,中国的仲裁文化从一开始就是开放的、与国际接轨的,而不是保守的,更不是封闭的。这是中国仲裁的一个鲜明特点。

为了让中国仲裁尽快融入世界,让中国裁决得以在境外获得承认和执行,贸仲积极推动我国加入联合国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称《纽约公约》)。为了保持中国仲裁的开放和与国际仲裁的脚步同步,让世界了解中国仲裁、进而信任中国仲裁,贸仲通过主办第十七届ICCA大会、参加联合国贸法会会议、加入多个国际或区域仲裁组织,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和全球仲裁治理,不断为国际仲裁的健康发展贡献中国智慧。当然现在包括北仲在内的几家国内头部仲裁机构也加入到上述这些国际事务工作中来,这是一个非常可喜的现象,表明中国仲裁机构在国际仲裁领域正在形成一股中国力量。

包容

中国仲裁还有一个特点就是包容,或者说兼容并蓄。开放更多表明的是一种态度,而包容则是一种气度,它不仅仅是对外的接纳,‌更是对内的自我提升和超越,是不同仲裁文化之间的相容。

一个很典型的例子就是中国仲裁机构对仲裁规则的适时修订。以贸仲、北仲等为代表的国内仲裁机构,紧跟国际仲裁最新发展趋势,适时修订仲裁规则,引入国际仲裁最新实践,非常好地诠释了中国仲裁文化的包容性。例如:我国仲裁法规定管辖权由仲裁委员会决定,而国际上通行的是仲裁庭自裁管辖权学说,如何弥合两者之间的差别?贸仲、北仲都在仲裁规则中做了灵活性的处理,就是由机构授权仲裁庭作出决定;仲裁法规定仲裁机构设有仲裁员名册,而国际上的临时仲裁是没有仲裁员名册的,一些国际知名仲裁机构也没有名册,贸仲就在仲裁规则中规定当事人可以从名册外选择仲裁员,但须经过主任的确认;仲裁法没有规定仲裁地的概念,也没有规定仲裁庭可以采取临时措施,但不少机构的仲裁规则中都对此作出了规定。诸如此类,不胜枚举。

但是我们的包容性并不仅仅体现在单方向的输入上,贸仲在向世界学习的过程当中逐渐形成了自身的特色,反过来也向国际仲裁输出中国仲裁的智慧和方案,比如贸仲创立的“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南礼士路经验。中国传统文化强调“和为贵”“息讼”,当前我们也提出建设和谐社会,贸仲从上个世纪五十年代起就尝试在仲裁的过程中由仲裁员进行调解,变对抗为协商,帮助仲裁当事人互谅互让、友好解决纠纷,达到和谐解决纠纷的效果,从而创立了“仲裁与调解相结合”这一新的解决争议方法,并取得了成功。现行《仲裁法》肯定了这一经验。现在,全国各仲裁机构都在使用这一方法解决纠纷;在国际范围内,已经有一些国家和地区在立法中采纳了这一方法,确认其效力。

仲裁文化的传承

谈到仲裁文化的传承,就不能不提到唐厚志、沈达明、冯大同、魏耀荣、谢怀轼、姚壮以及仍然健在的费宗祎费老等一大批老一辈仲裁员对中国仲裁事业作出的不可磨灭的贡献。特别是唐老,他对于让世界了解中国仲裁作出了巨大贡献,他所倡导的“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独特做法也成为了中国仲裁的标签。作为在他身边工作过并且经常聆听老人家教诲的年轻人,我是十分幸运的。正是这些仲裁员,通过他们独立、公正、廉洁、专业的工作,与机构一起塑造和涵养了中国的仲裁文化,并且一代又一代地传承下去。

在传承仲裁文化、培养仲裁人才上,贸仲多年来也一直在发挥引领作用。比如我们从2000年就开始创办的贸仲杯国际商事仲裁模拟辩论赛至今已经举办了20多届,为中国仲裁界培养了一大批人才,时至今日许多参加过比赛的选手已经成为了国内仲裁业的骨干力量,其影响和意义都十分深远。我们也非常欣喜地看到,越来越多的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大专院校也投入到了仲裁人才的培养工作中来。大家形成合力,我们仲裁文化的传承才能绵延不绝、久久为功。

注: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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