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Tue Aug 13 10:32:51 CST 2024
本文原载于由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以下称“北仲”)组织编写的《中国商事争议解决年度观察(2024)》。作者:北京市环中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北仲仲裁员王雪华,北京市环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邢媛。
一、概述
2023年,在地缘政治局势紧张、货币政策紧缩、通货膨胀居高不下等多重因素的叠加冲击下,全球贸易增速明显放缓。据联合国预测,2023年全球贸易的增速预计为0.6%,较2022年的5.7%大幅下滑;2024年将恢复至2.4%,仍低于新冠疫情前3.2%的趋势。其中,商品贸易的下滑趋势尤为明显,服务贸易,特别是旅游业和运输业则将继续复苏,国际旅游业有望在2024年恢复至疫情前的水平。
值得关注的是,自2022年末以来,全球贸易模式受地缘政治影响加剧,友岸外包 、近岸外包 趋势明显,贸易集中度显著提高,贸易伙伴多元化有所下降。产业政策复苏和履行气候承诺推动的贸易限制措施,尤其是非关税措施的大幅增加,促使各国倾向于支持国内产业和减少对外国供应链的依赖,这些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将阻碍国际贸易的增长。
面对复杂严峻的外部环境,中国对外贸易在2023年规模稳中有增,质量优中有升,展现出较强的发展韧性与活力。 规模上,据海关统计,2023年我国进出口总值高达人民币41.76万亿元,同比增长0.2%。其中,出口237,726亿元,增长0.6%;进口179,842亿元,下降0.3%。 进出口规模呈现逐季抬升的趋势,一季度为人民币9.69万亿元,二、三、四季度都在人民币10万亿元以上,12月进出口人民币3.81万亿元,创月度规模历史新高。 质量上,体现产业配套和集成能力的装备制造业出口人民币13.47万亿元,占我国出口总值的比重提升到56.6%。汽车和船舶行业发展势头良好,汽车产销量屡创新高。电动载人汽车、锂离子蓄电池和太阳能电池“新三样”产品出口突破万亿元大关,同比增长近30%。 此外,我国自主品牌产品的出口增长了9.3%,占出口总值的比重提升1.7个百分点,中国品牌的影响力进一步扩大。
与此同时,2023年是共建“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十周年。这一年中,我国对共建“一带一路”国家进出口达到人民币19.47万亿元,同比增长2.8%,占我国外贸总值的46.6%,外贸规模和占比均为“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以来的最高水平。中欧班列开行1.7万列,发送货物190万标箱,同比分别增长6%和18%; 西部陆海新通道班列运输货物86万标箱,同比增长13.8%。
此外,2024年初,《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协定》(以下简称RCEP)迎来生效实施两周年。两年以来,RCEP在降低关税、开放市场、减少贸易壁垒、加强产业供应链合作等方面为我国企业和自贸伙伴带来了诸多红利。2023年,中国对RCEP其他成员国出口人民币6.41万亿元,占中国出口比重较2021年提升1.1个百分点,达到27%。其中“新三样”的出口表现尤为亮眼。同期,中国自RCEP其他成员国进口人民币6.19万亿元,占我国进口总值的34.4%。其中,能源产品进口量较2021年增加了31.2%,占我国能源产品进口量比重提升2.5个百分点至32.4%。 2023年,中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以下简称东盟)之间的双边贸易额也持续攀升,规模达人民币6.41万亿元,东盟已连续四年成为中国最大的贸易伙伴,我国也连续多年为东盟第一大贸易伙伴。
2023年,国际形势云谲波诡,中国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与挑战。在这一时代背景下,中国坚定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及发展利益,并积极深化国际合作与交流,致力于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全球和平与发展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具体体现在:
第一,在国内法方面,我国系统性梳理了涉外法律体系,构建了对外关系各领域基础性、纲领性、综合性的法律框架,确立了外国国家豁免制度,并对海关、进出口管制法律体系进行了完善。特别值得关注的是,2023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以下简称《对外关系法》)为我国近年来的国际贸易领域的法律法规提供了法理基础;根据2024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国家豁免法》(以下简称《外国国家豁免法》),我国法院管辖以外国国家为被告的商业性的国际贸易案件。
第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区)建设方面,中国积极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不断完善自贸区网络布局。2023年11月1日,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新疆自贸区)正式揭牌成立,成为我国第22个自贸区。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以下简称国务院)先后出台了《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若干措施》和《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总体方案》,积极开展更高水平自贸区试点建设。
第三,在全球贸易治理方面,中国继续扮演重要角色。2023年6月27日,中国正式接受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WTO)《渔业补贴协定》议定书,成为较早完成接受该协定批准程序的主要WTO成员之一。 2023年12月20日,包括中国、美国、欧盟在内的90个WTO成员实质性结束部分全球数字贸易规则谈判,就电子签名和认证、电子合同、无纸贸易等13个议题 达成基本共识。各参与方将推动在电子支付、电信服务、使用密码的信息通信技术产品、发展等议题形成尽快共识,并力争就电子传输免征关税作出高水平承诺,增加协定的商业意义。未来,各方还将继续讨论数据流动、计算设施本地化、源代码以及水平性议题,尽快全面结束谈判。
第四,在双边、多边及区域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自贸协定)的谈判和签署方面,中国展现出显著的活跃性和领导力。2023年6月2日,由东盟牵头、中国积极参与的RCEP对15个签署国全面生效。同年,中国创造了新签4个自贸协定的新记录,包括与厄瓜多尔、尼加拉瓜、塞尔维亚签署的自贸协定,以及与新加坡签署的自贸协定进一步升级议定书。截至2024年1月26日,中国已经和29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22个自贸协定,占中国对外贸易总额的三分之一左右。 此外,在第三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期间,中国还与30多个国家共同发布了《数字经济和绿色发展国际经贸合作框架倡议》,致力于协同推进数字和绿色转型,以实现经济、社会、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第五,在国际贸易争议解决方面,面对多种新型案件,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展现出卓越的专业素养和办案水平。2023年,中国的对外贸易持续扩大,数字贸易和电子商务领域更是迅速崛起。在这一背景下,一系列值得关注的新型案件出现,涉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CISG)的理解与适用、国际贸易诈骗、域外法查明、跨境电商等多个领域。处理这些案件时,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凭借卓越的办案水平与专业能力,为维护国际贸易的公平、公正与稳定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撑。
第六,在跨境贸易摩擦方面,供应链风险、出口管制与制裁措施、欧盟的碳边境调节机制及其针对中国新能源汽车产业采取反补贴措施,都是备受关注的热点问题。这些情况揭示出西方国家国际贸易政治化、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单边主义盛行的趋势,无疑将对我国企业在西方国家的市场布局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总体而言,2023年,在当下冲突频发的国际环境中,我国在国际贸易领域遭遇了极大挑战。为应对这些挑战,中国以推动贸易自由化、坚持多边主义为原则,对涉外法的立法和司法体系进行了完善与强化,积极参与全球贸易治理,为维护国际贸易秩序稳定和推动自由贸易持续发展贡献了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二、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一)确立对外关系法律体系、国家豁免制度一般原则与例外,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权利
1.《对外关系法》施行
2023年7月1日,《对外关系法》正式施行。《对外关系法》是我国首部集中阐述我国对外工作大政方针、原则立场和制度体系,对我国发展对外关系作出总体规定的基础性涉外法律,其内容涵盖了我国对外关系、对外工作的方方面面,在涉外立法领域发挥统摄、总括作用。 在国际贸易领域,有以下方面值得特别关注:
第一,该法明确了我国在国际贸易方面的目标任务,即,“坚持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发展对外贸易”“维护多边贸易体制,反对单边主义和保护主义,推动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 ,这与我国一直以来在国际贸易领域秉持的发展理念相一致。
第二,该法为我国出台的一系列反制措施巩固了法理基础。 近年来,为积极应对个别国家的霸权主义、强权政治,我国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涉外法律予以反制,这些法律多集中在国际贸易领域,涉及出口管制、经济制裁等方面 。此次《对外关系法》的出台,巩固了现存反制措施的法理基础,同时也明确了反制和限制措施的实施对象和机制 ,为我国未来实施反制措施预留了空间。
2.《外国国家豁免法》施行
长期以来,我国实施绝对国家豁免政策,即我国法院不管辖外国国家为被告或针对外国国家财产的案件,这使我国当事人在与外国国家的商业纠纷中难以通过我国法院进行维权。而多数国家实施限制国家豁免制度,进而形成了外国法院可管辖我国国家,我国法院不能管辖外国国家的不对等局面。
2024年1月1日,《外国国家豁免法》正式施行。该法立足于我国国情和现实需要,将“绝对国家豁免”转向“限制国家豁免”,确立了外国国家及其财产在中国享有豁免的基本原则,同时也明确了管辖豁免的例外情形。该法施行后,我国法院可以依法在特定情形下受理以外国国家为被告的民事案件,包括商业性质的国际贸易案件。
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深入推进,我国对外交往不断扩大,中国公民和企业与外国国家之间的贸易往来也日益频繁。我国制定《外国国家豁免法》并采纳限制豁免制度,符合国际主流趋势,同时避免了我国与采取限制豁免主义的国家交涉过程中,陷入不平等、不利地位的局面。 同时,该法也为我国公民和企业增加了更多的法律救济途径,提供了更完善的法律保障,为其“走出去”保驾护航。
(二)完善海关法律法规,健全出口管制体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23年1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海关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
《海关法征求意见稿》在确立风险管理理念、强化事中事后监督、促进贸易便利化、完善法律责任制度等多方面进行了革新,为实现海关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法治保障,主要包括:第一,与一系列与进出口检验检疫、关税、国家赔偿、执法监督有关的法律 相衔接,避免重复规定,增强海关法律体系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第二,首次在法律层面确立“风险管理”地位,并将其作为海关工作原则之一。增设“海关风险管理”专章(第三章),整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关于风险控制措施的规定。第三,促进贸易便利化,增加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平台建设,提高通过效率。第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海关对企业全链条管理机制,明确“核查”制度,完善“稽查”制度。第五,按照过罚相当、比例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完善法律责任制度。
2.《商务部关于在部分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相关试点工作的通知》发布
2023年8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发布《关于在部分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相关试点工作的通知》,拟在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新办法新举措。此次试点选择在天津市、河北省、上海市、江苏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海南省的自贸区或自由贸易港(以下简称自贸港)率先展开。试点内容主要包括推行通用许可便利化、优化通用许可适用条件、优化通用许可审核措施、加强全流程监管、鼓励企业合规自查和主动报告、完善联合执法机制、推进对企业的合规指导与服务等方面。值得关注的是,《2023年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已将《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列入预备制定的行政法规名单。 上述试点形成的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也将在出口管制条例和有关规章的制定与修订中予以体现。
3.新版《商用密码管理条例》施行
2023年4月14日,新版《商用密码管理条例》修订通过,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该条例自1999年生效以来的首次修订。此次修订延续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的相关规定与精神,规范了商用密码进出口管理,将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且具有加密保护功能的商用密码,列入商用密码进口许可清单,实施进口许可;将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中国承担国际义务的商用密码,列入商用密码出口管制清单,实施出口管制。但是,大众消费类产品所采用的商用密码不实行进口许可和出口管制制度。
新版《商用密码管理条例》项下的进出口行为包括商用密码的过境、转运、通运、再出口,在境外与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之间进出,或者在境外与出口监管仓库、保税物流中心等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的行为。进出口受管制的商用密码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进出口许可证,向海关交验该许可证,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
4.新版《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公布
2023年12月21日,商务部会同科技部对《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以下简称《出口技术目录》)进行了例行调整。在2020年版本的基础之上,新版《出口技术目录》中的技术条目由164项压缩至134项,共删除34项技术条目,新增4项,对37项技术条目的控制要点和技术参数进行了修改,旨在适用技术发展形势变化,完善技术贸易管理,在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发展利益的基础上,为促进国际经贸合作创造积极条件。
5.对镓、锗相关物项、部分无人机及其相关物项、特定石墨物项实施出口管制
2023年商务部陆续发布公告,宣布中国对镓、锗相关物项 、无人机相关物项 、部分无人机 和石墨相关物项 等实施出口管制。2023年度《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中新增了上述列管物项。镓、锗为重要的稀有金属,在半导体材料、新能源、航空航天、红外光学等领域应用广泛 ;高性能无人机具有一定军事属性,涉及多项敏感技术 ;石墨为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核电领域的关键资源。 对上述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确保其用于合法用途,前瞻性地维护了国家安全与利益,同样也是践行全球安全倡议的重要举措。
(三)进一步扩大自贸区网络,推进高标准自贸区建设
1.新疆自贸区揭牌成立
2023年10月31日,国务院印发《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明确了新疆自贸区建设的总体要求、区位布局、八大主要任务和举措等,为新疆高标准高质量建设自贸区指明了工作方向和主要内容。 2023年11月1日,新疆自贸区揭牌成立,这是中国第22个自贸区,也是中国在西北沿边地区设立的首个自贸区。 新疆自贸区旨在成为中西部地区高质量发展的典范,强化与周边国家经贸合作,同时加强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全。
2.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自贸区制度型开放
2023年6月1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若干措施》,着眼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商务人员临时入境、数字贸易、营商环境、风险防控等6个方面,提出33条具体举措,旨在有条件的自贸区和自贸港聚焦若干重点领域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统筹开放和安全,构建与高水平制度型开放相衔接的制度体系和监管模式。 2023年11月26日,国务院印发《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总体方案》。作为中国首个自贸区,上海自贸试验区将继续发挥其先行先试作用,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规则,打造国家制度型开放示范区。
值得一提的是,2024年,我国将继续推动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以下简称CPTPP)和《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以下简称DEPA)等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上述措施与方案亦将主动对接CPTTP规则,为中国参与国际经贸规则制定积累有利条件。
(四)积极签署国际高水平自贸协定、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
1. RCEP全面生效
2023年6月2日,RCEP对菲律宾正式生效,这标志着RCEP对东盟十国,以及澳大利亚、中国、日本、韩国、新西兰等十五个签署国全面生效。作为当前世界上参与人口最多、成员结构最多元、经贸规模最大、最具发展潜力的自贸协定,RCEP的生效为区域合作的深化发展创造了崭新机遇,为世界经济的开放融通注入了强劲动力,为中国经济的持续繁荣提供了强大引擎。
2.中国与厄瓜多尔、尼加拉瓜、塞尔维亚等国新签自贸协定,与新加坡签署自贸协定进一步升级议定书
2023年,我国在自贸协定的谈判和签署方面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果,创造了一年新签4个自贸协定的历史记录 ,进一步巩固了我国在全球贸易格局的领先地位。该等自贸协定在内容与高标准方面均达到了更高水平 ,具有自由化水平高、产品覆盖面广、便利化措施丰富等特点,旨在为双边企业创造更加便利、优惠、稳定、透明的营商环境。
中国与厄瓜多尔自贸协定涵盖货物贸易关税减让、贸易投资便利化合作等方面,双方将分别对90%的税目相互取消关税,并在世贸组织规则基础上加强海关合作、提高投资环境透明度 ;中国与塞尔维亚自贸协定是中国与东欧国家签署的第一个自贸协定,也是第三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的重要成果。该协定涉及货物贸易、投资与服务、知识产权保护、竞争等多个领域,并包含多项便利化措施; 中国与尼加拉瓜自贸协定以及与新加坡的自贸协定进一步升级议定书均适用了负面清单的模式,并作出了高水平跨境服务贸易和相互投资开放承诺,这是中国在自贸协定谈判中的首次尝试。
三、典型案例
【案例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CISG项下合同解除时的利息计算标准)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3日,宁波某公司(以下简称卖方)向德国某医疗技术公司(以下简称买方)发出一份形式发票。根据该形式发票,买方向卖方购买1050万只口罩,总价款为529.5万美元,货物交付日期为2020年4月20日。随后,买方向卖方支付了全部货款。
2020年4月20日前,卖方就拟交付的货物向海关申报出口。其中,部分口罩顺利交付至买方,部分口罩被海关查扣,被查扣部分对应的合同价款约为187万美元。卖方认为,货物被查扣的原因是,买方要求在货物上贴上CE标识,导致海关认为这种口罩需要商检。
2020年4月29日,买方表示,由于未能及时交付货物,下游买家撤销了合同,因此要求卖方不再交付货物并返还多支付的货款。随后,买方要求卖方返还货款约187万美元,卖方向买方实际返还货款约60万美元。
2020年5月20日,杭州萧山机场海关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卖方未报经检验合格擅自将三批次口罩申报出口。经检验,上述口罩质量不合格。
因卖方未及时返还所有剩余货款,买方提起诉讼,要求卖方返还剩余货款并支付相应利息。卖方认为口罩被查扣的原因应归责于买方,买方单方解除合同,卖方无须返还货款,承担利息损失。经审理,法院部分支持了买方的主张。
【争议焦点】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1.卖方是否须承担违约责任?2.如果卖方须承担违约责任,如何确定责任大小?
【裁判观点】
1.卖方是否须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买方为德国公司,本案属于涉外商事纠纷案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因中国和德国都是CISG缔约国,且双方均未排除CISG适用,本案应适用CISG。
本案中,卖方未按合同约定及时交货且退还部分货款的事实清楚。根据CISG第35条,货物是否符合合同约定,除当事人另有协议外,首先应判断其是否符合同一规格货物通常的使用目的。因此,卖方有权要求案涉口罩符合欧盟市场准入标准。同时,根据《关于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的公告》,出口医用口罩等医用物资时须承诺取得我国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符合进口国(地区)的质量标准要求。根据杭州萧山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案涉口罩质量不合格。因此,卖方不能将因口罩质量不合格及未依法申报出口导致的无法交付责任归于买方,而应当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2.如何确定违约责任的大小?
关于应退还货款,根据计算,全部剩余货款约187万美元,扣除卖方已返还的约60万美元货款,卖方还需返还约127万美元货款。
关于利息事宜,法院根据CISG第84条第1款 的规定,认定卖方具有支付利息的义务,并确定了计收利息的起点。但关于利率标准问题,CISG第84条未作规定,CISG第7条第1款规定,“在解释本公约时,应考虑到本公约的国际性质和促进其适用的统一以及在国际贸易上遵守诚信的需要”,CISG咨询委员会持续发布多项意见以解决裁判实践中适用CISG遇到的疑难问题,致力于促进CISG在国际范围的统一适用和解释,故在准确理解CISG相关条款时可以适当参考CISG咨询委员会的意见。买方主张应参考CISG咨询委员会第9号意见 ,适用卖方营业地现行的商业投资利率,即中国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卖方则主张应参考CISG咨询委员会第14号意见 ,适用债权人营业地法院判决同类案件适用的利率,即根据德国法确定年利率为4.12%。法院认为,CISG第84条项下的利息规定旨在恢复原状,归还非法所得,CISG第78条 规定的利息则旨在补偿,遵循损害赔偿类似原则。CISG咨询委员会第9号意见系对合同解除的意见,第14号意见主题为“公约第78条下的利息”,故本案利率参考第9号意见更为合理。但鉴于双方一致同意适用债权人营业地法院判决同类案件适用的利率,法院据此判决卖方应支付的利息。
【纠纷观察】
CISG作为国际贸易的“通用语”,是迄今为止最为成功的国际统一私法运动成果。 但是,CISG并未事无巨细地对所有事项都作了详细规定。相反,有相当一部分事项都未在CISG中得到体现。这又分为两种:第一种情形是系争问题不属于CISG调整的范围,第二种情形是系争问题属于CISG调整范围,但CISG未作规定。 本案所涉利率标准问题即属于第二种情形。这种情况下,应根据公约所规定的解释原则确定适用的利率。
本案中,法院援引了CISG第7条第1款关于公约解释的规定,并据此参照CISG咨询委员会的意见。在判断参照适用CISG咨询委员会第9号意见还是第14号意见时,法院区分了得利返还和损害赔偿两种计算标准,进而结合CISG第84条的立法目的,最终认定应当参照适用第9号意见,即卖方应当返还所得利益。
事实上,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不发生效力情形下,已给付利益的返还问题一直存在分歧。司法实践中,按照得利返还路径 和按照损害赔偿路径 计算利息的案件都不在少数,这直接影响当事人在合同解除时可以得到的利息金额。 本案在区分CISG项下不同条款的立法目的的基础上,就合同解除情形下利息返还的利率计算标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为后续案件提供了指引。作为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入库案例 ,法院在后续审理类似案例时,必须参考本案作出裁判 ,这将有助于保障法律适用统一、裁判尺度统一,避免“同案不同判”。
【案例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因邮件诈骗而错误付款的损失由哪方承担)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19日,经中间人李某介绍,一家波兰公司(以下简称卖方)与一家中国公司(以下简称买方)签订买卖合同,向买方销售两台设备。合同约定,设备应于2020年11月30日前在汉堡港交付,合同总价款为42万欧元,买方在合同签署后支付30%作为预付款,并在收到提单后支付剩余的70%货款。合同中载明的卖方收款账户尾号为3934(以下简称3934账户)。
本案中,李某的身份为居间人,其报酬由卖方支付。买卖双方之间沟通均由一方通过邮件发送给李某,再由李某向另一方转达。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对于李某的居间沟通行为从未提出异议。
2020年10月21日至26日期间,李某收到卖方邮箱发来的要求变更收款账户的邮件。邮件内容先后包括:(1)由卖方负责人签字的发票,载明尾号为8730的账户信息(以下简称8730账户);(2)尾号为5968的账户信息(以下简称5968账户);(3)未经卖方签章的发票,载明尾号为7660的账户信息(以下简称7660账户)。2020年10月26日,李某向卖方发送邮件确认以哪个账户为准,并要求卖方提供签字盖章的有效发票。随后,李某收到了卖方邮箱发来的发票,该发票载明的收款账户为5968账户,且有卖方负责人的签字确认。根据该邮件指示,买方于2020年10月28日向5968账户支付了126000欧元。然而,卖方后续表示其并未收到预付款,并因此取消发货。卖方确认,载有8730账户和7660账户的发票是由其自行发出的。
2020年11月,卖方向波兰警方报警。经初步调查,黑客拦截了卖方向李某发送的邮件,并将收款账户更改为5968账户。
2021年12月,因协商无果,买方提起仲裁,申请解除《进口合同》并返还已支付的预付款。经审理,仲裁庭支持了买方的仲裁请求。
【争议焦点】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买方是否已完成合同项下的预付款支付义务?
【裁判观点】
仲裁庭认为,买方向5968账户支付了预付款,已经履行了预付款支付义务。具体理由如下:第一,李某系交易居间人,其报酬由卖方支付。买方向5968账户付款所依据的是卖方邮箱向李某发送的邮件。卖方长期使用该邮箱与李某联系,买方有理由对该邮箱发出的内容予以信赖。第二,证据显示,卖方邮箱被黑客入侵,银行账户被改写。申请人基于交易习惯和信任将预付款付至5968账户。第三,尽管合同中明确3934账户是首选账户,但卖方多次发送载明其他账户信息的发票,使得买方相信收款账户可以通过邮件往来方式进行变更。另外,尽管合同要求发票上需有签章,但卖方并未严格遵守该要求,也未及时说明合同约定的账户与发票载明的账户不一致的问题,导致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纠纷观察】
在国际贸易往来中,交易双方往往来自不同国家或地区,彼此之间缺乏了解。这就给不法分子带来可乘之机,利用当事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和沟通障碍实施诈骗。实践中,通过信用证进行诈骗 、冒名诈骗 等时有发生。本案涉及的黑客邮件诈骗也是一种典型国际贸易诈骗方式,近年来随着技术的进步甚至愈加多发,值得警醒。
在该类案件中,不法分子往往通过黑客、钓鱼软件等形式侵入当事人邮箱盗取账号,再假冒当事人名义发出变更收款账户的邮件,或者通过注册与当事人域名类似的假冒邮箱,再发出虚假的指令。在此情形下,当事人若不注意甄别,则极容易上当受骗。一旦发生损失,法院通常会结合双方的过错情况来分担责任承担。
因此,当事人在从事国际贸易时应当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安全意识,做好尽职调查,注意核实对方信息和资信情况;订立合同时要缜密,尤其对付款信息仔细确认;合同履行过程中,在涉及付款方式变更时,当事人最好通过多个渠道进行沟通确认,以免上当受骗,财货两失。
国际贸易诈骗中,一旦当事人发现被诈骗,接下来就需要及时采取措施追回损失。采取刑事程序是一种常见的救济手段。但诈骗案件往往比较复杂,再加上跨境因素更是难上加难,若诈骗分子已经将相关资金转移,则当事人很难通过刑事途径挽回损失。此时,当事人往往需要通过民事诉讼或仲裁等法律途径向交易相对方追究相应的责任,由法院或仲裁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各方的责任决定损失的承担。因此,当事人应当妥当保存相关的交易文件及沟通记录。
【案例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域外法查明与法律适用)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30日,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A公司与香港B公司签订《销售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一),约定A公司向B公司采购冻鸡爪。合同签订后,A公司按照约定向广州C公司银行账户支付了10万元定金。但是,合同一因故未能履行,双方约定将定金转为下一份合同的定金。
2020年4月10日,A公司和B公司重新签订《销售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二),约定A公司向B公司采购冻鸡爪。但是,合同二因故亦未能履行。
2020年4月13日,B公司向A公司发送第三份《销售合同》,但A公司并未签字。
2020年5月12日,晏某向B公司的股东兼法定代表人 黄某发送《债权转让通知书》,通知将A公司对B公司的10万元定金债权转让给晏某。
后因B公司未归还10万元定金,晏某提起诉讼,要求黄某返还10万元,广州C公司承担连带责任。A公司在该案件中为第三人。
经审查,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晏某的所有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判决广州C公司向晏某返还10万元,并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1.本案的法律适用如何确定?2.黄某是否应返还10万元?3.广州C公司是否应返还10万元?
【裁判观点】
1.一审法院观点
本案第三人A公司系香港公司,本案为涉港买卖合同纠纷,应参照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涉外法律适用法》)第41条 及各方当事人意见,本案适用我国内地法律。
本案中,各方确认合同一已经解除,故A公司有权请求B公司退还10万元定金。2020年5月12日,A公司将其对B公司的债权转让给晏某,依法有效。但是,黄某和广州C公司并非合同一的当事人,晏某要求两者承担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2.二审法院观点
二审法院通过“域外法查明通”平台对香港地区公司法进行了查明。根据查明内容,香港公司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是依法成立的公司是一个独立于其成员 的主体,公司的成员不需为公司的债务承担个人责任。但根据案例,法院可以在某些情况下“刺破公司面纱”或“揭开公司面纱”。
关于法律适用问题,第一,根据合同约定,合同一的准据法为CISG;第二,关于黄某责任承担问题的准据法为香港法;第三,关于广州C公司责任承担问题的准据法为我国内地法律。
关于实体问题,晏某未能举证证明黄某存在滥用B公司法人独立地位足以“刺破公司面纱”的隐瞒或逃避等情形,故无权要求黄某承担责任。在合同一已经解除的情况下,广州C公司收取10万元定金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基于不当得利原则应当返还。
【纠纷观察】
国际贸易往来中涉外因素较多,各方主体之间法律关系复杂。在审理该类案件时,法院首先需根据《涉外法律适用法》确定具体法律关系的适用法,再根据适用法对各方权利义务进行认定。同一起案件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不同法律关系也可能分别适用不同法域的法律,本案即是例证。
适用域外法时,法院需对域外法进行查明,但这一直是我国涉外审判中的难题,最高院对此极为重视 。为突破该难题,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近年采取了两项举措 :第一,最高院于2023年12月1日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就域外法查明的对象、查明责任、查明途径及程序等作了体系化规定,也为今后国际贸易争端解决中域外法适用提供了指引。第二,最高院积极推进域外法律服务查明平台建设。2019年11月29日,最高院域外法查明统一平台正式上线启动 ,该平台汇聚了国际商事专家委员和五家域外法查明服务机构 。各地法院及第三方机构也纷纷设立域外法查明平台。 其中,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域外法查明通”于2022年3月29日正式上线 ,最高院对此极为支持 ,本案正是通过该平台对香港公司法进行了查明。相信通过长期实施这些举措,域外法查明难的问题能够得到有效破解。
【案例4】跨境电商物流服务合同纠纷(国际贸易新业态之跨境电商引发的法律问题)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起,广州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公司)与杭州某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公司)进行合作,由广州公司负责杭州公司C端FBA亚马逊 货物前端国际物流、后端派送入仓及海外仓储提供服务。双方通过微信聊天发布指令并完成对账,未签订书面合同。广州公司的主要义务有:(1)从杭州公司萧山工厂至广州公司宁波仓储的货物运输及仓储服务;(2)从宁波将杭州公司货物运送至美国,再运送至亚马逊仓库;(3)在美国为杭州公司从亚马逊仓库退货提供仓储、理货、派送服务。
2019年1月至2021年8月期间,双方交易方式为:广州公司提供相应服务后,提交账单给杭州公司确认,双方确认无误后,广州公司开具发票,杭州公司再支付相关费用。自2019年起至2021年8月初,双方按照上述交易模式支付多笔款项。
2021年8月26日,杭州公司对广州公司提交的8月份账单金额进行确认并要求开票,广州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开票,但杭州公司未支付。
2021年10月21日,广州公司提出后续交易不再垫款,需预付费用后再交易,杭州公司未同意。
2021年11月16日,杭州公司确认了9—11月份账单,并要求广州公司开票。但由于双方对付款日期未达成一致,广州公司未开具发票,并留置了杭州公司的货物,杭州公司也未付款。
随后,广州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杭州公司支付拖欠的运输费、仓储费等费用;杭州公司提起反诉,主张案涉货物具有季节性,因广州公司扣货错过黑五销售旺季,并要求广州公司支付因此造成的损失。
经审理,法院最终部分支持广州公司的诉讼请求,驳回了杭州公司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广州公司是否有权主张运输费、仓储费等各项费用?2.杭州公司是否有权主张因扣留货物造成的货物损失?
【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广州公司和杭州公司之间成立了包含运输、仓储、货运代理等复合型的合同关系,但未签订书面合同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本案中,2021年8月之前,双方始终按照稳定的交易模式履行合同,应当认定为交易习惯。在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双方应按照交易习惯履行。
根据查明事实,双方开票后付款周期平均为32天。2021年10月,广州公司提出变更费用结算方式,但双方未达成合意,仍应按交易习惯履行。据此,关于2021年8月的费用,双方已完成对账并开票,杭州公司应予支付;关于2021年9—11月的费用,广州公司未开票,付款条件未成就,杭州公司有权拒绝支付;关于因留置货物产生的临时仓储费,该费用系因广州公司违反交易习惯处理货物导致,广州公司无权主张。
关于杭州公司主张的货物损失,货物是否能够销售取决于多种因素,杭州公司未能证明损失系广州公司造成,因此不予支持。
【纠纷观察】
近年来,我国跨境电商行业发展迅速,成为我国对外贸易增长的新引擎。但是与传统对外贸易不同,跨境电商业务模式多样,且往往涉及多方主体,这就导致其中法律关系和纠纷相较传统贸易更为复杂,既涉及正常交易中的买卖合同关系、运输合同关系、货运代理关系,也涉及与第三方平台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与第三方支付机构之间的结算、清算合同关系等。本案中所涉海外仓系企业在境外通过自建或租用,分批将货物发往国外仓库,实现本地销售、本地配送的跨境电商模式,是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案中,广州公司按照杭州公司的指示,负责提供货物从境内工厂到境外海外仓的运输、仓储、理货、退换货等综合服务,双方之间存在复合型的合同关系。 该种模式下,由于案涉货物始终处于服务提供者实际控制下,其相较于货主享有天然的信息优势。一旦发生纠纷,货主往往难以举证。如果当事人并未签订合同或对于具体事项缺乏明确约定,则其举证将更加困难。因此,跨境电商经营者需要尽可能加强对货物的控制并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四、热点问题观察
(一)出口管制和制裁问题依旧突出
在地区冲突不断,大国博弈日渐激烈的背景下,出口管制与经济制裁在全球政治经济格局中扮演着越发重要的角色。2023年,美国继续加大出口管制和经济制裁的监管措施,受地缘政治影响,多个国家也采取了更为严格的出口管制政策,加强对关键技术和物项的出口管制。对于中国企业来说,以出口管制和经济制裁为主的跨境合规风险依旧突出。
在出口管制方面,美国加大对华高科技领域的出口管制,重点打击半导体、芯片、量子计算、人工智能等我国着力发展的高科技行业,力图限制我国企业获取相关美国产品、技术和软件,遏制我国高精尖技术的发展。2023年10月,美国商务部下属的工业与安全局(以下简称BIS)发布了《加强对先进计算半导体、半导体制造设备和超级计算物项出口到有关国家的限制》, 进一步加严了关于人工智能相关芯片、半导体制造设备的对华出口限制。 与此同时,美国在2023年继续将大量中国实体和个人列入实体清单。 除了加强对我国高科技领域的出口管制外,美国还积极同盟国开展合作,意图全方位打击我国高科技产业发展。2023年初,美国与荷兰、日本两国达成协议,限制向中国出口制造先进半导体所需的设备。 此后,日本和荷兰陆续修改了出口管制法律法规和物项管制清单,加强了对半导体行业的管控。 随着美国及其盟国多边协同趋势的加强,除美国出口管制限制以外,中国企业还可能面临其他国家或地区相似政策的出口管制影响。
在经济制裁方面,美国2023年度实施的经济制裁活动依旧活跃。美国财政部公开信息显示,美国财政部下属的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以下简称OFAC)管理的现行有效的制裁项目共计38个,其中30个项目在2023年度进行了更新。 总体来看,俄罗斯依旧是美国经济制裁的重点对象,美国频繁地将大量俄罗斯个人和企业列入特别指定国民清单(以下简称SDN清单),并加大对规避俄罗斯制裁行为的打击力度。另外,为进一步削弱俄罗斯的军事能力,美国对第14024号行政令进行了修订,新增对促成俄罗斯特定军工行业重大交易的外国金融机构的次级制裁规定。
2023年,中国在出口管制和经济制裁方面均采取了相应举措。一方面,如前所述,中国在自贸区对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进行试点,增加了对商用密码出口管制的规定,并加强了对镓、锗相关物项以及无人机等特定技术和产品的出口管制,中国的出口管制体系逐步完善,反映出中国政府在尖端科技、高端制造和战略性资源等方面的关注,也彰显出中国政府在维护技术安全和国家利益方面的坚定信念。另一方面,美国2023年对华制裁持续升级,将大量中国个人和实体列入SDN清单。面对美国制裁措施的升级和滥用,中国加强了制裁和反制裁措施的实践,使之逐步走向制度化。中国外交部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项下新增“反制裁清单和措施”这一板块, 意味着反制裁措施的采取已成为中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常态化内容,反映出中国政府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的坚定决心。司法实践中,法院也为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应对制裁风险提供司法保障,例如,在“中国企业被外国制裁遭拒签提单案”中,上海海事法院依法开具海事强制令,支持中国企业要求外国承运人出具提单的合法诉求。 与此同时,中国政府在2023年多次运用反制措施对美国反华议员、机构及其负责人进行了有效反击。
伴随着科技竞争的加剧以及地缘政治引发的贸易风险持续增加,中国企业面临的出口管制和经济制裁风险依旧突出。对此,相关中国企业要继续高度重视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第一,企业可以全面评估自身面临的出口管制和制裁风险,建立有效的合规体系并确保其有效实施;第二,企业可以密切关注中国和美欧等主要国家的出口管制政策变化,确保进出口活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第三,企业可以采取多种措施应对经济制裁风险,例如,加强对交易伙伴的尽职调查和黑名单筛查工作、谨慎开展涉高风险国家/地区以及涉黑名单主体的交易活动、制定风险处置预案以便妥善应对美方执法调查等制裁风险事件。
(二)气候变化议题对贸易政策的影响进一步增加
气候变化是当今世界面临的最严峻挑战之一。《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和《巴黎协定》的签署,确立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 ,以及“国家自主贡献”的原则 。截至2023年9月,全球已有150多个国家做出了碳中和承诺,出台了大量能源转型和减排政策。
2023年5月17日,欧盟的《碳边境调节机制条例》正式生效。 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是一种针对进口货物的碳排放进行定价的政策工具。它要求进口商在进口欧盟境外生产的特定货物时,根据该货物在生产过程中的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的数量,向欧盟额外支付一笔款项(该笔款项也被称为碳关税)。2023年10月1日至2025年底为CBAM实施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进口商应按照CBAM要求报告商品中的碳排放量,但不必支付碳关税。2026年CBAM正式实施后,欧盟进口商则需购买与在欧盟碳价规则下生产商品中应付碳价相应的CBAM证书。如果非欧盟生产商能够证明自己已在第三国为进口产品的生产支付了碳价,则相应的费用可以从CBAM项下付款义务中全额扣除。CBAM目前涉及的行业有水泥、钢铁、铝、化肥、电力、氢,未来涉及的行业范围会进一步扩大。
欧盟表示,收取碳关税的目的是防止碳泄漏 ,确保欧盟气候政策的有效性,补充和加强欧盟的碳排放交易体系,有助于全球脱碳以及欧盟2050年实现气候中和。 我国学者总结,以七国集团(G7)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对CBAM普遍持支持或开放态度,而发展中国家普遍持质疑或强烈反对态度。 如前所述,“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国家自主贡献”原则是解决气候问题的基石,CBAM通过要求第三国采取与欧盟类似的碳定价体系为其出口产品取得豁免,将欧盟的排放标准单方面强加于第三国,并不符合前述原则。早在2009年,部分国家和组织提议实施碳关税制度时,我国政府就表示,碳关税制度违反WTO的基本规则,是以环境保护为名,行贸易保护之实。 2021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指出,CBAM本质上是一种单边措施,既违反WTO规则,也不符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巴黎协定》的原则和要求。 2023年3月,中国在WTO贸易与环境委员会的会议上建议就CBAM开展多边专题讨论,受到WTO成员的广泛关注。
除此之外,在气候议题备受关注的当下,清洁能源产业已被视为大国博弈中的战略性产业。美国于2022年出台《通胀削减法案》,根据该法案,联邦政府预计在气候和清洁能源领域投资3690亿美元。 欧盟则于2023年2月推出绿色协议产业计划。 作为该计划的一部分,欧盟委员会于2023年3月16日发布了《净零工业法案》的提案,旨在确保到2030年欧盟本土战略性净零技术 的生产能力能够满足或接近欧盟年需求的40%。 此外,欧盟委员会于2023年10月4日决定正式启动对华电动汽车反补贴调查程序。 这是自2012年光伏案之后,欧盟再次对中国的清洁能源产业发起的反补贴调查,也是首次针对中国的电动汽车行业进行的反补贴调查。2024年2月16日,欧盟委员会又宣布对中车青岛四方机车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车青岛公司)发起反补贴深入调查。这是自欧盟《关于外国补贴扭曲欧盟内部市场的条例》于2023年7月12日正式施行以来,欧盟委员会依据该新规发起的首次深入调查。欧盟认为,中车青岛公司参与的保加利亚一项电动列车公共采购招标项目中可能存在利用外国补贴“扭曲”欧盟内部市场的现象。
可见,欧盟一方面以保护环境为名,出台CBAM制度,对进口自非欧盟国家和地区的碳密集产品加收碳关税;另一方面则在加大对本区域内清洁能源产业扶持力度的同时,对进口自中国的电动汽车和电动列车采取反补贴措施。这些政策反映出欧盟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和营商环境政治化的趋势。
近年来,贸易政策在气候问题和能源转型中的作用属于热点问题。2023年12月2日,在迪拜举行的第28届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COP28)上,WTO秘书处发布了一套包括10项内容的“气候行动贸易政策工具” ,为各国政府实现全球气候目标提供了支持。 在WTO于2023年6月举办的贸易与环境周中,我国在日内瓦世贸组织总部举办了“能源转型及贸易政策贡献”研讨会,以中国能源转型历程和前景展望为切入点,探讨如何通过优化国际贸易环境为全球能源低碳发展做出贡献。 然而,气候议题也屡屡成为部分经济体推行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现行的多边贸易规则也被诟病阻碍能源转型的目标 。在这一背景下,如何应对以气候目标为借口的贸易保护主义,如何使多边贸易规则和各国贸易政策更好地促进气候目标变化的实现,仍将在未来一段时间备受关注。
五、总结与展望
2023年,世界经济在疫情之后复苏乏力,经济全球化遭遇逆流,地缘冲突影响外溢,全球产业链供应链加速重构,国际贸易持续低迷,国际贸易壁垒增多。面对这样严峻复杂的外部形势,中国外贸承压前行、总体平稳,展现出较强的发展韧性和创新活力,为国民经济持续恢复向好做出了积极贡献。
整体而言,2023年,我国对外贸易的平稳发展主要得益于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我国始终坚持高水平开放原则,积极参与区域经济合作。一方面,我国积极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大力建设更高开放水平的自由贸易区,为加入CPTPP与DEPA等国际协定创造更成熟的机会;另一方面,我国继续积极实施“一带一路”倡议,签署多个自贸协定,推进RCEP的实施,为我国企业和自贸伙伴带来了诸多红利。
其二,我国系统性加强了涉外法方面的立法和司法建设,为保障我国企业应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提供了法律保障与支持。在立法方面,《对外关系法》明确了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的基本原则,为反制裁相关法律规定提供了理论基础,《国家豁免法》则明确了主权国家在商业性国际贸易案件中能够成为诉讼主体,扩大了我国法院的管辖范围。在司法方面,各地法院积极应对国际贸易中发生的新问题,在具体案件中积极查明和适用域外法,体现了我国法院积极适应新的国际和国内形势,积极与国际接轨,公平合理解决纠纷的宗旨。
其三,我国积极顺应全球能源转型的大趋势。为应对气候变化,实现《巴黎协定》所规定的目标,国际社会近年来都在积极推进能源转型。近年来,在国家的支持下,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我国企业生产的新能源汽车、锂电池、光伏产品“新三样”的出口增速亮眼。
然而,未来几年,国际形势仍不乐观,国际贸易泛政治化,贸易保护主义和单边主义盛行的情况,短期内并不会消失,我国在国际贸易领域仍面对诸多挑战。首先,主要经济体之间的地缘政治经济关系不稳定,部分国家以所谓国家安全和意识形态为借口,推行脱钩、断链、友岸外包、近岸外包等,全球供应链布局从侧重成本、效率、科技因素转向侧重安全、稳定、政治因素。 这样的情况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仍将持续,全球经贸碎片化进一步加剧。其次,受贸易保护主义、地缘政治冲突等因素影响,贸易壁垒将进一步增加,这既包括传统的反倾销、反补贴等贸易限制措施,又包括近年来出现的碳关税等绿色贸易壁垒,以及不断升级的出口管制与制裁措施。这种情况显然不利于国际贸易的稳定通畅,制约着全球经济复苏。以上这些情况,将会给我国企业从事国际贸易业务增加大量的合规成本,带来更多不确定性。在国际贸易国内立法和司法裁判领域,新问题仍将频频发生,给我国的立法和司法机关带来更多挑战。此外,如何通过对多边贸易规则的完善,建立更为自由、稳定、公平、公正、透明、可持续发展的贸易环境,仍需各经济体、国际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的努力和探索。